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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宪斌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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