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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家鸿诉被告肖某某、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家鸿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肖某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家鸿。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被告肖某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家鸿诉被告肖某某、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无“肖某某”此人,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家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段家鸿诉被告肖某某、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无“肖某某”此人,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家鸿的起诉。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吴彦杰
审判员:孙月健

书记员:侯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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