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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贵友。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贵友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武贵友发出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用,原告武贵友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 席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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