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鑫聚众网吧,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建一南路鑫园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50号2幢。
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金秀,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鑫聚众网吧诉被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鑫聚众网吧的委托代理人刘锐、王俊,被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金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征得原告的同意后,被告对原告新增加了全套30倍的电表。由于双方对新电表有异议,被告随后对电表的互感器进行了更换。2014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补缴了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电费11,204.5元及1,700元的电表费。2014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电费21,109.50元。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电表存在问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14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为原告安装的一组30倍互感器电表的互感器安装是否正确,该电表计量是否存在偏差及原告自己安装的一组40倍互感器安装是否正确,该电表计量是否存在偏差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但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的鉴定费用,该鉴定于2015年4月1日被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5,454元及退还补交的电费12,904.5元。被告给原告更换了电表,现原告认为电表有问题,但提交鉴定申请后未缴纳相关费用,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退还补交的电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赔偿原告损失并退还电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市鑫聚众网吧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武汉市鑫聚众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9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均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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