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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大自然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大自然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汪清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大自然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村18号2-5-1。
法定代表人胡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清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冷山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大自然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江汉区,本案的被告不在硚口区,本院对该案不具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武汉柱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玉萍

书记员: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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