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武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武某于2017年4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武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由原告武某负担25元,退回9997元。
审 判 长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 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
书记员:周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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