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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与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判长: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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