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欧某行诉被告邯郸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欧某行
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张树峰

原告欧某行。
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峰,男。
原告欧某行诉被告邯郸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行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长代
审判员:孟伟彬
审判员:连波

书记员:冀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