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
刘某某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樊向某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
高喜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樊某某,住望都县。
原告刘某某,住望都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向某,望都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会谦,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元某县槐阳镇李村村东北(元赵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孟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喜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刘某某、樊向某与被告苏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刘某某、樊向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刘某某、樊向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