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白江涛、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樊某某诉称,被告白江涛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止,被告孙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两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分别签字。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等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白江涛、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白江涛向原告樊某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止,借条载明:“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白江涛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被告孙某某作为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樊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被告孙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摁手印。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白江涛借款后,被告白江涛另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条。上述事实,有被告白江涛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被告孙某某承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签字及庭审笔录证实。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白江涛、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江涛、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白江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江涛借原告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利息的约定过高,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白江涛、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江涛偿还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白江涛、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王靖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