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梅东东与被告宋文成、陈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梅东东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宋文成
陈微光

原告梅东东。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文成。
被告陈微光。
原告梅东东与被告宋文成、陈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东东诉称,2015年5月6日我与被告宋文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宋文成向梅梅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如宋文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
梅东东因追偿债务产生的费用由宋文成承担。
被告陈微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起诉被告宋文成、陈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东东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文成、陈微光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宋文成、陈微光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文成、陈微光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梅东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0元,退还原告梅东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起诉被告宋文成、陈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东东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文成、陈微光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宋文成、陈微光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文成、陈微光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梅东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00元,退还原告梅东东。

审判长: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