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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李凡

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国市。
负责人徐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凡,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审判员:刘国才
审判员:强玉贞

书记员:董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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