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梁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史全生
赵某某
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司机,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牛国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赵某某虽有异议,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核,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事故认定不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经核实,原告梁某应由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的损失有医疗费16872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16天),营养费酌定为300元,共计169828.54元。经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已在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原告超过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部分医疗费用159828.54元(169828.54元-10000元),应依据事故责任比例(以30%为宜),由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梁某47948.56元(159828.54元×30%)。关于车损,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47948.56元。(已付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2366元,被告赵某某负担1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赵某某虽有异议,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核,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事故认定不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经核实,原告梁某应由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的损失有医疗费16872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16天),营养费酌定为300元,共计169828.54元。经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已在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原告超过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部分医疗费用159828.54元(169828.54元-10000元),应依据事故责任比例(以30%为宜),由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梁某47948.56元(159828.54元×30%)。关于车损,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47948.56元。(已付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2366元,被告赵某某负担1014元。

审判长:张国强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刘保军

书记员:宋亚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