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昝岗镇梁神堂村1组007号。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昝岗镇梁神堂村1组2号。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及被告(反诉原告)收取原告(反诉被告)定金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为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该协议履行期限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辩称已超诉讼时效,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及延长情况,故应认定原告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梁某某的反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及被告(反诉原告)收取原告(反诉被告)定金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为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该协议履行期限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现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辩称已超诉讼时效,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及延长情况,故应认定原告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梁某某的反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梁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建平
审判员:马献民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