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海龙,男,佳木斯市。
原告:马玉才,男,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徐汉武,男,鹤岗市。
原告:彭爱香,女,鹤岗市。
原告:张丽华,女,鹤岗市。
原告:李印和,男,鹤岗市。
原告:高丽梅,女,鹤岗市。
原告:乔修英,女,鹤岗市。
被告:鹤岗市立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武,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广辉,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海龙等八人诉被告鹤岗市立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梁海龙等八人经传票传唤,原告以代理人没有出庭为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玉山
书记员:汤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