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梁海玉、樊招招与被告三星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海玉,男,汉族。原告:樊招招,女,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三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原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三星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星二组)。负责人:梁牛海,男,汉族,系该组组长。

原告梁海玉、樊招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增加并支付原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半人份额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1日,原告梁海玉与樊招招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两女梁芸瑶、梁云心。2017年1月15日、2018年1月21日被告三星二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分别分配3000元、6000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时,未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原告双女户家庭多分半个人的份额。2018年9月3日,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被告仍未整改。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三星二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海玉、樊招招系被告三星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梁海玉与前妻张小荣于2008年5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梁芸瑶,离婚后婚生女梁芸瑶由原告梁海玉抚养至今,2011年11月21日,原告梁海玉、樊招招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0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梁云心。原告樊招招于2014年11月28日施行了节育手术,并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二原告属双女户。2017年1月15日,被告三星二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3000元;2018年1月21日,被告三星二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6000元,两次分配被告均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给原告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且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收到后仍未落实计生奖励政策,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分配表、双女户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原告梁海玉、樊招招与被告三星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海玉、樊招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星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给予奖励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原告梁海玉、樊招招生育两个女孩,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系双女户,被告三星二组在分配集体收益时未给原告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且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仍未给付,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并支付2017年1月15日、2018年1月21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半个人份的份额4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三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梁海玉、樊招招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三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