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梁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梁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被告梁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梁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梁某1诉称,原告与五位被告及被继承人梁老墩系同胞兄弟姐妹,被继承人梁老墩在2017年10月11日因病去世,遗留下雄县××××民房三间(52平方米),现在被告梁某5与被告梁某6均表示放弃继承,剩余兄弟四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现因为继承问题四兄弟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坐落于雄县××××民房三间(52平方米);原告继承上述房屋的13平方米面积(价值20000元)。被告梁某2辩称,同意按法律规定分割房屋。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梁老墩系同胞七兄弟姐妹,父亲梁玉申2012年6月3日去世,母亲张玉芬2009年7月7日去世。2013年7月份,梁老墩在本村村西自己承包地上自建房屋三间,用于个人居住并看护农作物。2017年10月11日梁老墩死亡。后原被告为此房产的分割产生分歧,原告于201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梁老墩无配偶及子女。原告称被告梁某5、梁某6表示放弃继承,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雄县公安局朱各庄派出所证明、朱各庄镇高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虎、被告梁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3、被告梁某4、被告梁某5、被告梁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梁老墩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自建的房屋三间,是其个人财产,梁老墩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梁老墩父母已先于梁老墩死亡,且梁老墩并无配偶及子女,故该财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继承。原告主张被告梁某5、梁某6表示放弃继承,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梁某5、梁某6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该房屋由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六人共有。因房产的不可分割性,故以原告继承该房产的六分之一为宜。被告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梁老墩位于雄县朱各庄镇高庄村村西的房屋三间,由原告梁某1继承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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