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相某某
尹东兴(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
被告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东兴,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相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梁某某,被告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东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过对以上证据的审查核实,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相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距今分居一年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被告在庭审中阐述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被告在庭审中阐述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长:付晶霞
审判员:秦瑞驰
审判员:符玉杰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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