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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王鹏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某某织染服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璞

书记员: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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