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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梁某与被告宋月超、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梁某
宋月超
张某某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梁神堂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月超,男,成年,雄县。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梁某与被告宋月超、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梁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某某、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某某、梁某负担。

审判长: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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