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盛
黑龙江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盛,男。
被告黑龙江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梁某盛诉被告黑龙江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张芹
书记员: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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