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春生。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龙。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梁春生与被告赵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其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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