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朱各庄镇道口村7区283号。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中营村3区020号,现住付家营村。
原告梁坤与被告刘某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英赔偿原告壁纸、基膜款9226元,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墙面恢复原样。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否认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贴壁纸等装修业务,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贴壁纸等装修业务为被告施工,且双方均认可实际装修施工人并非被告刘某英,故本案以刘某英作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坤对被告刘某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刘宇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