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
马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某某
原告栾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马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马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薇
书记员: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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