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金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三铺村1区5组15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雄州镇农贸市场026号。身份证号xxxx9
被告:梁某某,女,成年,住雄县雄州镇农贸市场026号。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芙蓉北街检察院家属院32号。身份证号xxxx
原告栗金和诉被告赵卫某、梁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卫某、梁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栗金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金和撤回对被告赵卫某、梁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栗金和负担。
审 判 长 金卫东 审 判 员 高建平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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