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新华,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白银行楼2单元204室。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兴国,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满族,围场县回民小学教师,住围场县天宝路471号。
第三人张兴华,女,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新华与被告张兴国、第三人张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东虎 审 判 员 李国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书记员:毕勇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