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廊坊市天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9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天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原告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故其未购买到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文明路小区1-6-661室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应双倍返还中介服务费、评估费、贷服费,被告仅返还原告缴纳的费用共计236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证件费用,办理该证件系违法行为,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故对于该笔费用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损失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天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某某中介服务费、评估费、贷服费及证件费286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负担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代审判员 李 超
书 记 员 吕连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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