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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某国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张顺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该公司职员。

原告柯某国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国的委托代理人乔大文,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5482.13元,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赔偿原告柯某国各项损失人民币25482.13元。
二、原告柯某国返还被告刘某某垫付款人民币2800元。
以上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50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宁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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