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
黄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
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太湖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雄县旅游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增全,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各自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由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67元,由被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各自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由原告德阳宏广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67元,由被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高建平
审判员:刘卫红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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