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何兴旺
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东环路桥南一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邓志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兴旺,男,1991年1月10日生,安新县赵北口镇何庄子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兴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雄县新联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卫红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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