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水。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海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龙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英,被告陈海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分彼此地融合在家庭承包经营权中,要求分户、分割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不能将原所在户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提起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的证据。农户成员主张分割承包经营权,而其他成员不同意,不能以对方不同意自己的主张就认定对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本案中,陈海滨作为农户代表与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中心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陈海滨、陈海全、陈海亮、林某某、陈晓辉、陈晓峰、陈海林、陈海水及陈秀丽九口人享有,林某某现要求陈海水停止侵权,返还其二等地3.57亩。本院认为,林某某与陈海水系同一承包方成员,其承包经营权融合在一起,林某某不能以陈海水多占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为由,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而提起侵权之诉。故本院对林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龙弟
书记员:王世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