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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伊春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被告:伊春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伊春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 许 莹
审判员 于汶倩
审判员 孙海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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