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同心路光复街客运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志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 崔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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