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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某某
肖家宏(罗田县骆驼坳法律服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
黄涛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家宏,罗田县骆驼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
负责人李强,所长。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河铺营业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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