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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黎某诉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
委托代理人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杨黎某与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黎某委托代理人崔立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原告杨黎某与被告项晨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项晨光向原告借款144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利率2%。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每日按未支付借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全部贷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共计向被告项晨光支付借款144000元。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与原告杨黎某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项晨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原告因主张本案权利聘请律师,花费律师代理费9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某与被告项晨光签订借款合同,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项晨光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项晨光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杨黎某要求被告项晨光返还欠款本金14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项晨光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均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应予调整。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持原告的利息损失。经计算,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11188.8元,2015年5月11日至今的违约责任应按年利率20.4%计算。原告因主张权利花费律师费9500元,因该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项晨光支付律师费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刘某某自愿为被告项晨光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担保,现被告项晨光不能清偿欠款,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晨光返还原告杨黎某欠款本金144000元;
二、被告项晨光支付原告杨黎某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11188.8元,并按照年利率20.4%支付原告杨黎某2015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项晨光支付原告杨黎某律师费9500元;
四、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列,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邮寄送达费6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项晨光、杨某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迪 人民陪审员  张金礼 人民陪审员  潘有贵

书记员:徐艳飞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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