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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刘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刘山林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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