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被告董某某,女。
被告吴旭光,男。
被告康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某、董某某、吴旭光、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原告起诉中不能提供被告康某的准确信息,属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银山 审 判 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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