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鸣
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长鸣。
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宋雄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长鸣与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长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鸣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鸣撤回起诉。
审判长:左俊
审判员:石刚
审判员:熊丰
书记员:徐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