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林甸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海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至其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海诉被告张某某案件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履行地在林甸县,现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保全费3520.00元,随案移送;案件受理费9800.00元,退还原告杨金海,由其到受移送法院另行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明光
代理审判员 周娜
代理审判员 武艳波
书记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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