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杨某建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建,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若英,住齐齐哈尔市,系杨某建妻姐。
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天文。
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文,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赵天明,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杨某建(下称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天舆公司)、被告赵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若英,被告天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慧勇,被告赵天文委托代理人赵天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天文系被告天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赵天文借款系用于被告天舆公司的房产开发。因此,被告赵天文向原告借款的行为系代表被告天舆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天舆公司对借款具有偿还义务,被告赵天文个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天舆公司拖欠借款本金未偿还及拖欠利息未给付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天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按照其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1,258,000.00元予以支持。其中,被告天舆公司就借款288,000.00元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如被告天舆公司对借款288,000.00元不能清偿,应拍卖其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赵天文偿还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舆公司按照月息2.5%给付拖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赵天文于2014年10月14日就借款1,000,000.00元出具的借据及被告天舆公司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佐证,能够证实该笔借款系用于被告天舆公司开发房产,因此,对被告天舆公司提出的天舆公司对借款970,000.00元不承担责任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其他抗辩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建借款本金1,258,000.00元,给付拖欠的2014年度8月、11月借款利息51,578.00元和2015年1—10月份拖欠的借款利息155,39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前述借款本金1,25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至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杨某建支付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5.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天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书记员:曹珊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