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跃进,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1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黄沙铺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有福,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该村委会副主任。
第三人:黄织锦,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生,男,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6-1-4-7号(由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杨跃进与被告通山县黄沙铺镇上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织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跃进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跃进撤诉。
审 判 员 高金海 人民陪审员 孟凡斌 人民陪审员 孟丽娟
书记员: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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