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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杨某某
崔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住涉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住涉县。
被告崔某某,女,住涉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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