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方玲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方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李世华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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