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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白寺口村南街14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前白寺口村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收。

审判长: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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