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
门某某
杨乙
王某
郭某某
宋志刚(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门某某
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民委员会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甲,女,汉族,农民。
原告门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乙,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志刚,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第三人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民委员会,单位住所地: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
负责人门永章。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门某某、杨乙、王某、郭某某与被告门某某、第三人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门某某、杨乙、王某、郭某某与被告门某某、第三人蔚县南留庄镇南留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军生
审判员:张世富
审判员:任万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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