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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现平诉被告郭某某、曲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现平
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曲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连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现平。
委托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曲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奇,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曲某县商贸街西路北
被告连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平诉被告郭某某、曲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19日,原告以证据没有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现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现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现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现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现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现平负担。

审判长:康永法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乔银贤

书记员:李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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