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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玉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东柳村。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东柳村。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东柳村。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东柳村。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甄码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原告杨玉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玉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玉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宏杰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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