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蒙县。
委托代理人白刚,黑龙江玉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
委托代理人洒连志,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也
书记员:田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