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贤,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银花,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贤与被告董银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贤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淑贤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昆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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