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柏,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崔寒梅,女,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原告杨某柏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柏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柏负担。
审 判 长 柳淑青 审 判 员 丁春丽 代理审判员 卢金慧
书记员:胡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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